各鎮政府,冶金工業園、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陰沙現代農業示范園區、雙山香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積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公司),各條線管理單位: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公布2025年江蘇省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蘇財綜〔2026〕9號)和蘇州市財政局《關于公布2025年蘇州市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蘇財綜〔2026〕13號),結合張家港市實際執行情況,我們編制了《2025年張家港市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基金目錄》,見附件),并公布全市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錄》中公布的7項政府性基金項目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張家港市境內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其收入歸屬地方或地方參與分成。
二、2026年1月1日起,我市相關部門的基金項目,一律以《基金目錄》為準,其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征收期限、資金管理方式等,應嚴格按照《基金目錄》中注明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相關部門擅自增加項目、提高標準、擴大范圍。凡未列入《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作為取消項目處理,相關部門應當停止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絕支付。2026年1月1日以后國家和省新增、調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規定執行,市財政局將動態向社會公布。
三、各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本通知的規定,認真進行對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對超過規定標準的要堅決予以降低,對擴大范圍的行為要予以糾正。
四、本通知發布以后,張家港市財政局《關于公布2024年蘇州市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張財綜〔2025〕7號)同時廢止。
附件:2025年張家港市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
張家港市財政局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25年張家港市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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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征收標準 |
收費及資金管理文件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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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歸屬地方(或地方參與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項目(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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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復費 |
區分使用林地情況,標準為3-40元/平方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蘇農林〔1993〕03號、蘇財綜〔93〕5號、蘇價費聯〔1993〕4號,財綜〔2002〕73號,蘇財綜〔2003〕13號,財稅〔2015〕122號,財稅〔2022〕50號,財稅〔2023〕9號,蘇財綜〔2016〕20號 |
農村居民規定標準住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的公益性項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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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建設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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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1997〕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財綜字〔1998〕125號,財綜〔2002〕33號,蘇財綜〔2002〕92號,蘇政發〔2001〕61號,財綜〔2011〕2號,財綜函〔2011〕33號,財辦綜〔2011〕111號,財稅函〔2016〕291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7〕18號,蘇政發〔2011〕66號,財稅〔2020〕9號,財稅〔2020〕72號、蘇財綜〔2021〕11號,財稅〔202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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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規定提取和安排 |
市、縣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為:市、縣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提取3%,城建稅中劃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提取部分。 |
蘇政發〔2023〕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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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 |
國家、集體、個人非農業建設新征(撥)占用土地時繳納,2400元/畝。 扣除2%業務費、1%獎勵后,省60%、市10%、縣區30%。 |
蘇政辦發〔1995〕62號,財綜字〔1998〕143號,蘇財綜〔1999〕90號,蘇政辦發〔2002〕77號、蘇政發〔2002〕105號,蘇政辦發〔2002〕115號,蘇政辦發〔2002〕137號,蘇價費〔2009〕291號、蘇財綜〔2009〕47號,蘇政發〔2011〕66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財稅〔2020〕72號,蘇財綜〔2021〕11號 |
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免收。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征收,截止日期財政部另行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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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化事業建設費 |
各種營業性娛樂場所和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營業收入的3%,營改增試點行業按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的3%計征。省集中市縣20%。 |
國發〔1996〕37號,財預字〔1996〕469號,財文字〔1997〕243號,國辦發〔2006〕43號,蘇發〔2001〕14號,蘇發〔2001〕74號,財綜〔2002〕33號,財綜〔2007〕3號,蘇財綜〔2002〕92號,財綜〔2012〕68號,財綜〔2012〕96號,財綜〔2013〕102號,財稅〔2014〕122號、蘇財綜〔2015〕2號,財稅〔2016〕25號、蘇財綜〔2016〕42號,財稅〔2016〕60號、蘇財綜〔2016〕53號,財稅〔2019〕46號、蘇財綜〔2019〕3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25號公告、2021年第7號公告,蘇政規〔2023〕1號,財稅〔2025〕7號,蘇財綜〔2025〕10號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統一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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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費附加 |
我市所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額的3%。教育費附加為市縣收入,按征收級次繳入同級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令第60號,國發〔1986〕50號,中發〔1993〕3號,國發明電〔1994〕2號、23號,國發〔2010〕35號,蘇發〔1994〕6號,蘇政發〔1998〕118號,蘇財綜〔2002〕92號,蘇政發〔2003〕66號,財綜〔2010〕98號、蘇政發〔2011〕3號,蘇價服〔2012〕159號,財稅〔2010〕103號,財稅〔2014〕122號、蘇財綜〔2015〕2號,財綜〔2015〕57號,財稅〔2016〕12號、蘇財綜〔2016〕18號,財稅〔2019〕13號,財稅〔2019〕21號,財稅〔2019〕22號,蘇財稅〔2019〕15號,財稅〔2019〕46號、蘇財綜〔2019〕3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30號公告、2022年第10號公告、2023年第12號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2023年第70號公告,蘇財稅〔2022〕6號,財綜〔2007〕53號,財綜〔2011〕41號,國辦發〔2011〕45號,財綜〔2012〕5號,財綜〔2012〕99號,蘇政辦發〔2021〕101號,蘇政辦規〔2023〕9號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符合規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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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方教育附加 |
我市所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額的2%。地方教育附加實行省與市縣分成,5%為省級收入繳入省級國庫,95%為市縣收入按征收級次繳入同級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發〔1993〕3號,國發〔1994〕39號,蘇發〔1994〕6號,財綜〔2001〕58號,蘇政發〔2002〕105號,財綜函〔2003〕12號,蘇政發〔2003〕66號、蘇財綜〔2005〕26號,財綜〔2010〕98號、蘇政發〔2011〕3號,蘇價服〔2012〕159號,蘇財綜〔2015〕2號,財稅〔2016〕12號、蘇財綜〔2016〕18號,財稅〔2019〕13號,蘇財稅〔2019〕15號,財稅〔2019〕46號、蘇財綜〔2019〕3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30號公告、2022年第10號公告、2023年第12號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2023年第70號公告,蘇財稅〔2022〕6號,財綜〔2007〕53號,財綜〔2011〕41號,國辦發〔2011〕45號,財綜〔2012〕5號,財綜〔2012〕99號,蘇政辦發〔2021〕101號,蘇政辦規〔2023〕9號 |
在法律未作調整的情況下繼續保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符合規定的,可按30%比例,抵免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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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省集中市縣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省政府令1996年第78號,財綜〔2001〕16號,蘇財綜〔2002〕20號,財綜〔2002〕33號,蘇財綜〔2002〕92號,財稅〔2014〕122號、蘇財綜〔2015〕2號,財稅〔2015〕72號,蘇財綜〔2017〕2號,財稅〔2017〕18號,蘇財綜〔2017〕17號,財稅〔2018〕39號、蘇財綜〔2018〕25號,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蘇發改收費發〔2020〕438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
征收標準上限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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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縣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的單位和沿街建筑的個人,每平方米20-50元。 |
國發〔1998〕34號,國發〔2002〕20號,財綜函〔2002〕3號,國發〔2007〕24號,國發〔2013〕25號,蘇政發〔1998〕48號,蘇價費〔1998〕286號、蘇財綜〔1998〕135號,蘇政發〔2002〕105號,蘇價服〔2003〕115號、蘇價服〔2006〕225號、蘇財綜〔2006〕42號,蘇價服〔2006〕472號、蘇財綜〔2006〕97號,蘇價涉〔1994〕76號、蘇財綜〔94〕66號,蘇辦發〔1996〕19號,蘇價服〔2001〕377號,蘇價服〔2004〕4號、蘇財綜〔2004〕1號,蘇價費〔2009〕291號、蘇財綜〔2009〕47號,蘇價服〔2012〕159號,蘇價服〔2014〕49號,蘇發改服價發〔2018〕1348號,財稅〔2019〕53號,蘇財綜〔2019〕38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財綜〔2007〕53號,財綜〔2011〕41號,國辦發〔2011〕45號,財綜〔2012〕5號,財綜〔2012〕99號,財綜〔2015〕57號,財綜〔2016〕11號,國辦發〔2020〕23號,國辦發〔2021〕22號,蘇政辦發〔2021〕101號,財政部公告2026年第7號 |
對農民在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建住房、中小學(含幼兒園)校舍安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免收。自2019年7月1日起,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繼續免征。 |



蘇公網安備 320582020101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