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辦)、市人民調解委員會、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派駐調解工作室:
為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聚焦疑難復雜糾紛人民調解全流程風險防范,著力破解調解協議法律約束力不足、條款合規性欠缺、履行難和易反彈等突出問題,全面提升疑難復雜糾紛化解質效,現就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扎實推進疑難復雜糾紛實質化解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疑難復雜糾紛實質化解為核心目標,統籌整合調解、法治、心理第三方專業力量,構建事前風險預判、事中全程管控、事后跟進延伸的全鏈條人民調解風險防范體系,切實筑牢矛盾化解防線,確保各類疑難復雜糾紛定分止爭、案結事了。
二、具體舉措
從法律顧問審核、心理疏導干預、協議履約擔保、履約閉環回訪、法定救濟引導、基層風險防治六個維度,全面建立健全疑難復雜糾紛風險防范工作機制。
(一)建立調解協議法律顧問審核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專業支撐優勢,對疑難復雜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嚴格把關,確保協議合法合規、權責清晰、具備可履行性,從源頭防范人民調解協議法律風險。
1.審核主體。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案件,由本村(社區)法律顧問負責審核;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由本鎮(街道)政府法律顧問負責審核;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由市司法局法律顧問和業務主管單位法律顧問聯合審核。
2.審核范圍。重點審核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性,確保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審核條款合理性。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平等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審核協議可履行性,保證條款表述具體、語義明確、無歧義,具備落地執行條件。
3.審核流程。調解員形成調解協議草案及相關案件材料后,提交法律顧問審核,法律顧問在2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調解協議審核意見》。協議需修改的,由調解員結合審核意見與當事人溝通調整,修改完成后再次報審,直至審核通過。法律顧問審核材料隨調解卷宗一并歸檔留存。緊急處置的矛盾糾紛,法律顧問需在第一時間完成審核,可采取先口頭溝通審核、后補相關審核文書的方式進行。鼓勵法律顧問現場參與疑難復雜糾紛調解,進行調解協議現場審核;支持搭建線上審核通道,提升審核效率。
4.審核責任。法律顧問需對出具審核意見的專業性、合法性承擔相應責任。審核過程中發現的重大法律風險,及時向所屬司法所或市司法局報告。法律顧問對調解組織審核請求不響應或響應不及時的,納入法律顧問日常履職評價和年度工作評估內容。
(二)建立特殊糾紛心理輔導機制。針對當事人情緒波動較大、情緒失控、心理失衡、存在過激言論或極端行為傾向和涉精神障礙患者的疑難復雜糾紛,在調解前期或調解過程中引入專業心理輔導服務,精準研判當事人精神狀態,疏導負面情緒、化解心理癥結。
1.力量統籌。由市司法局聯合同級綜治中心,統籌巡回調解專家庫專業心理咨詢師資源,為當事人提供心理疏導服務。
2.介入流程。調解員在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情緒異常、心理失衡的,根據需要啟動心理輔導程序,填寫《心理輔導申請單》報送市司法局或同級綜治中心,由其統籌安排心理咨詢師介入。輔導人員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避免產生抵觸情緒的前提下,通過面談、電話溝通等直接方式,或以調解員身份參與談話、調解等間接方式開展情緒安撫與心理疏導,同步形成《心理狀態研判報告》,為調解工作提供參考。發現當事人存在嚴重心理危機、有極端行為苗頭的,第一時間向調解組織及屬地司法所報備,協同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3.鞏固跟進。調解工作結束后,對仍存在心理困擾的當事人,由心理輔導人員按需開展后續回訪疏導,鞏固疏導成效,防范矛盾反復、問題反彈。
(三)建立調解協議履約擔保機制。針對分期履行、大額款項賠付、當事人履約能力偏弱、人員異地流動、雙方信任度低、矛盾存在反復可能等情形的疑難復雜糾紛。推行履約擔保制度,強化調解協議約束力,提升調解協議履行率。
1.辦理流程。調解協商階段,主動向當事人釋明履約擔保相關權利與義務,嚴格遵循自愿原則,嚴禁強制要求設立擔保。可采取第三方保證、動產/不動產抵押、履約保證金代管三種擔保形式,在協議中明確擔保范圍、履約時限、代償責任、違約處置方式等內容,同步簽訂擔保承諾書、制作擔保物清單,完善簽名、捺印、備案等手續。
2.動態管理。對設立履約擔保的案件單獨建立專項臺賬,實行一案一檔、專人管護。動態核查擔保物權屬狀態、擔保人履約代償能力,履約保證金實行專戶存放、專款專用、臺賬化管理,嚴防擔保資產流失、資金違規使用等問題。
3.后續處置。協議全部正常履行完畢后,及時辦理解除擔保、退還保證金、返還擔保憑證等手續。對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拒不履行協議的,督促擔保人依法履行代償責任或處置擔保物;仍無法化解爭議的,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維權。
(四)健全調解協議履約回訪機制。堅持“調解不止于簽約”,壓實調解組織督促協議履行的法定職責,對調解協議約定分期履行、延期履行、附條件履行等未即時履行的疑難復雜糾紛,健全履約回訪機制,及時處置履約過程中產生的新矛盾、新問題。一般糾紛仍按照常規回訪方式進行。
1.回訪主體。由案件承辦調解員牽頭開展回訪工作,涉及村(社區)的,聯合村干部、網格員協同跟進。
2.回訪節點。在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首次回訪,掌握當事人履約意愿及初期履行情況;在履約期限過半時開展跟蹤回訪,跟進整體進度,協助化解履約難題;在履約期限屆滿后3個工作日內開展銷號回訪,最終確認協議履行完畢。對履約意愿不強、違約風險較高的案件,適當加密回訪頻次。
3.處置辦法。回訪情況詳細記入《人民調解回訪記錄》,統一裝訂入卷。對積極履約的當事人予以肯定引導;對存在實際履約困難的,協助雙方協商調整履約方案;對拒不履行協議的,及時告知當事人法定救濟渠道。
(五)健全法定救濟途徑引導機制。針對調解未達成協議、協議履行出現分歧、糾紛化解后反復反彈的疑難復雜糾紛,依法履行救濟指引職責,避免矛盾久拖不決、上行激化。
1.書面告知。調解組織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法定救濟途徑指引書》,清晰告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合法維權渠道。
2.分類引導。民事糾紛引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勞動爭議引導申請勞動仲裁,涉行政事項引導申請行政復議,杜絕籠統指引、簡單敷衍。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同步告知申請方式,并協助對接相關幫扶資源。
3.銜接復盤。及時整理案件材料規范歸檔,需移送法院、仲裁機構的,依規做好流程銜接。針對反復性糾紛逐一剖析成因,梳理共性問題,優化同類糾紛調解思路與風險預判舉措。
(六)健全基層風險防治機制。依托人民調解組織扎根基層、直面群眾的優勢,主動排查基層治理短板、行業監管漏洞,以個案排查帶動共性問題整治,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
1.排查梳理。調解員在糾紛調解全過程中,同步排查背后潛藏的基層治理短板、行業監管漏洞、政策落地偏差、群眾法治意識薄弱等深層次問題。
2.整理報送。對排查發現的突出治理問題,填寫《人民調解社會治理建議表》,明確問題表現、成因分析、整改建議及責任單位,經屬地司法所審核后,統一報送市司法局。
3.督促處置。市司法局對《人民調解社會治理建議表》進行分類整理,在5個工作日內推送至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鎮(街道)。
三、相關要求
(一)樹牢風險防控意識,健全全鏈條工作體系。各調解組織要充分認清當前矛盾糾紛多元化、復雜化、易激化的新形勢,深刻認識建立健全人民調解風險防范機制對提升調解質效、維護基層穩定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全過程、全鏈條風險防控理念,將風險防范要求貫穿糾紛受理、調解協商、協議簽訂、履約回訪各個環節,構建風險預判、調解化解、過程管控、回訪鞏固、治理延伸的完整工作閉環,持續提升疑難復雜糾紛實質化解率和協議自動履約率。
(二)壓實層級工作責任,強化業務指導培訓。市司法局建立分層分類常態化培訓機制,面向司法所工作人員、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員、法律顧問等群體,系統開展政策解讀、文書使用、卷宗規范、風險識別等業務培訓和指導,統一工作標準和操作規則。各司法所(辦)履行屬地統籌、日常監管主體責任,抓好轄區風險防范機制落地執行,常態化下沉區域內行業專業領域、村(社區)一線,開展面對面實操指導。各村(社區)、鎮(街道)法律顧問要切實履行專業審核職責,嚴守法律底線,精準出具審核意見,以專業支撐保障調解工作合法規范。
(三)堅持分類甄別適用,規范機制落地執行。各調解組織要精準研判疑難復雜糾紛和重大矛盾糾紛,視情選擇適用調解協議法律顧問審核、特殊糾紛心理輔導、調解協議履約擔保三項機制,普遍適用協議履約回訪、法定救濟途徑引導、基層風險防治三項機制,做到程序到位、材料齊全、管控有力。對于簡易糾紛、一般糾紛,根據需要參考適用相關機制。
附件:1.調解協議審核意見(模板)
2.心理輔導申請單(模板)
3.心理狀態研判報告(模板)
4.法定救濟途徑指引書(模板)
5.人民調解社會治理建議表(模板)
張家港市司法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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