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房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保障運轉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物質基礎。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管理,推進房產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提升保障行政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能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管理范圍、原則和目標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產是指市級黨政機關(含人民團體、參公事業單位)以及市級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含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名下辦公用房、技術業務用房、經營性房產、存量住宅等各類房產。
黨政機關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嚴格按照《張家港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張委辦發〔2020〕9號)執行,本辦法主要規范黨政機關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各類房產管理。
第二條 貫徹落實上級和我市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分級分步推進我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集中統一管理,其中特殊行業(學校、醫院、福利院、景區等)以及特殊場館(檔案館、博物館、體育館等)除外。
第三條 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模式,全系統覆蓋、全周期監管,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實現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管理規劃科學、權屬清晰、配置合理、使用規范、監管有效的目標。
提高房產使用效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科學管控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合理配置使用房產,進一步提高房產使用效率。
推進房產管理標準化信息化融合發展,有序推進房產管理標準化建設,制訂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管理地方標準,加強房產管理大數據采集、分析、應用,利用江蘇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實現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全市一張網”。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管理的監督指導部門,負責宣傳貫徹上級部門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各項具體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行政事業單位房產資源功能和價值,實現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統一。
市紀委監委、市審計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管理工作開展監督;市稅務部門負責對產權轉讓、補辦權證等稅費繳納提供政策指導,協調行政事業單位房產權屬轉移登記過程中的稅費繳納;市數據局負責房產新建、維修立項審查審批;市資規局、市住建局負責協助各部門查詢名下登記房產信息,對產權轉讓、土地性質或用途調整、補辦權證或權證分割等事項提出部門意見并處理,同時做好房產過戶工作。
各市級主管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及下屬事業單位房產進行扎口管理,負責組織清查,摸清房產底數和現狀,并對清查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扎實做好本單位本系統內行政事業單位房產資產統籌使用、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監督本系統內行政事業單位切實履行房屋管理責任,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產所有人(產權人)須切實履行國有資產管理主體責任,按照有關規定抓好各項管理工作,重點做好產權產籍、資產登記、出租出借和維修改造、處置利用等各個關鍵環節管理。
各房產所有人(產權人)作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切實落實房屋安全主體責任。根據建筑年限及實際使用狀況,定期對房屋主體結構、消防設施、白蟻危害、建筑幕墻和外墻保溫系統等進行檢查或鑒定,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相關經費由各房產使用單位承擔。
第六條 房產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房產使用安全管理規定,承擔所用房屋消防、安保、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責任,定期組織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等檢查,確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三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七條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應會同有關部門,堅持從嚴從緊原則,科學規劃行政事業單位總體布局,逐步推進行政事業單位按系統、類別集中或相對集中辦公,共同使用配套設施,集約運行成本。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履行審批手續。項目建設需經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后,提交相關部門審批立項。
通過購置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的,經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四章 權屬和資產管理
第九條 黨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產證齊全、無歷史遺留問題的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權屬應統一登記至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名下。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房產應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的原則,由主管部門負責及時補辦不動產權證或進行確權登記。
第十條 應登記至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名下的行政事業單位房產,按照《關于黨政機關房產權屬統一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蘇事〔2020〕38號)《關于黨政機關房產權屬統一登記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蘇財預〔2020〕67號)等文件精神執行,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做法,逐步完成權屬統一登記。
無法進行權屬統一登記的房產,各產權單位應加快推進確權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應規范本單位及下屬事業單位房產的資產臺賬管理,對實際使用或占用的房產,但暫時無法確定資產歸屬的,由使用單位負責申請進行確權登記,實現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嚴禁存在賬外房產。
第五章 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配置使用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執行。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統籌調配,因行政事業單位新增、合并、撤銷等原因形成的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變更須由主管單位提交申請,經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審批后方可實施。各使用單位應服從整體調配方案,在分配使用范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三條 嚴禁邊租用邊出租或者閑置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不足的,首先通過內部騰挪調劑解決。除現有房產不能承載外,任何單位不得新增租賃房產,已在租賃房產的逐步清理回歸(包括辦公用房、技術業務用房、陣地等)。原則上不再新增各類陣地、載體用房。確實無法通過統籌調劑解決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由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根據市政府批復結合存量房產等相關標準核定租用面積,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復依規核定租金并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相關單位提供的房產。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房產管理參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張財綜〔2022〕12號)執行。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可通過優先選用調劑方式,將經營性房產轉用作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存量住宅管理按照國有資產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規范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和費用定額,推進集中統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物業服務統一采購、集中管理工作,提升物業服務水平,降低物業管理成本和費用,加強物業服務標準監管。
第六章 維修改造管理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維修改造審批有關規定,規范維修改造項目審批程序,加強項目投資計劃和預算管理,除涉及重大安全隱患、消防應急整治項目外,原則上年度內不得新增維修改造類政府投資項目。
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的日常檢查和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所需資金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進行大中修的,由使用單位向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結合房產建筑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失程度、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統籌編制年度維修計劃,所需資金在部門預算中解決。
大中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執行支出預算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建、擴建,除危房修繕外,原則上不得重新裝修辦公用房。嚴禁超標準裝修,裝修標準參照黨政機關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進一步加強維修項目預算編制管理,規范維修內容和標準,提高項目編制的科學化水平,杜絕隨意改變施工方案。各使用單位應加強房產日常維護內控管理,規范小型微型項目實施。
第七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房產收益監管,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土地出租、處置等各項收益,應足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 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行政事業單位名下的經營性房產應充分進行市場化轉讓盤活,避免長期閑置。各產權單位應按規定提出申請,經主管單位、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市財政局審批后,依規對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條 遵循依法合規原則,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置換、調劑使用、轉換用途、拍賣、拆除管理。對不適宜作為辦公及技術業務用房使用的房產資源,應提高合理化利用水平,避免出現較長空置期。嚴格按照規范程序,有序推進閑置房產處置。
第八章 監督巡檢
第二十二條 各主管單位要切實組織好本單位及下屬事業單位房產的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嚴禁隱瞞房產或擅自私下處置,確保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管理行為規范、有序、統一。
第二十三條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參照《張家港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暫行辦法》(張事發〔2023〕2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房產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將房產管理的基本情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對行政事業單位房產違規使用管理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技術業務用房以及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行政事業單位設置技術業務用房,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嚴格核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張家港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張財資〔2020〕11號)等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區鎮(街道)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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