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
住所:張家港市楊舍鎮國泰東方廣場D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尚海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2MA1XJRDA0T
2024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張正松提出關于身份信息被冒用擔任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監事的申訴。我局根據其申訴情況,現查明:
1.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設立登記時,將張正松備案為公司監事。
2.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8日被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
3.執法人員詢問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時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其未能說明公司設立時的情況且未配合調查。
4.執法人員撥打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尚海林的手機號碼(139****1931),無法與尚海林取得聯系;調查機關向尚海林身份證登記住所寄送了詢問通知書,尚海林未配合調查。
相關證據材料:
1.張正松申訴書1份、承諾書1份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申訴人身份情況及申訴內容。
2.關于張家港市數據局協助調查函的復函1份,證明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未能說明公司設立時的情況、尚海林無法取得聯系以及崔某某、尚海林未配合調查等情況。
3.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張市監案〔2021〕00230號)復印件1份,證明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已被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
4.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登記檔案1份,證明當事人注冊登記的相關情況。
以上證據分別由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我局就撤銷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監事登記事項征詢了公安、稅務、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院等相關部門意見,在期限內以上部門未出具不同意見。
我局就當事人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14日,公示期限內未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
我局向公司登記住所及尚海林身份證登記住所寄送了擬撤銷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監事登記事項告知書,均被拒收。我局以公告的形式對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送達了擬撤銷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監事登記事項告知書,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構成“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同一登記包含多個登記事項,其中部分登記事項被認定為虛假,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不影響市場主體存續的,登記機關可以僅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第五十八條:“撤銷市場主體備案事項的,參照本章規定執行。”之規定,我局決定:撤銷將張正松登記為張家港市靈德霖電子產品有限公司監事的登記事項。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張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家港市數據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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