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江蘇省自然資源廳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蘇自然資規發〔2020〕3號)、《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蘇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資規發〔2024〕11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設施農業用地精細化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關聯的附屬或配套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用地類型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嚴格保護耕地和農地農用的原則進行論證認定。
設施農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經營性的糧食存儲、農資存放和農機經銷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以及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等用地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確需結合設施農業在項目用地范圍內安排少量建設用地,融合發展農村一二三產業的,可適用有關規劃用地支持政策。
二、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實行用地占比和用地規模“雙指標”控制。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需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一)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標準
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總規模的5%,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種植的附屬(配套)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二)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標準
畜禽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但生豬養殖不受15畝上限限制。
看護房規模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三、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流程
1.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按規定擬訂設施建設方案,并向所在區鎮(街道)幫代辦服務點提交申報材料,由區鎮(街道)建設部門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查。區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對項目選址是否涉及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耕地的是否落實了耕地進出平衡進行審查。涉及破壞耕地耕作層400平方米以上(含有400平方米)的,要求設施農業經營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400平方米以下的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明確土地復墾費用。
2.區鎮(街道)組建幫代辦隊伍,負責解答政策咨詢,協助準備材料并進行材料制作指引。區鎮(街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聯合進行實地踏勘并審核項目的合規性,農業農村部門對農地農用進行審核,自然資源部門對設施農用地規模進行審核。
3.區鎮(街道)在設施農業用地所在地村、組公示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設施農業經營者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設施農業用地協議。
4.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設施農業經營者應將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至土地復墾專用賬戶,專項用于設施農業用地到期復墾。土地復墾費用標準由區鎮(街道)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確定土地復墾費用(一般為10—50元/m2),確保能夠滿足設施農業用地到期復墾資金需要。
5.區鎮(街道)幫代辦隊伍對設施農業經營者提交的設施農業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進行現場踏勘、核實,對符合規定要求的,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對不符合農地農用原則、用地超規模、用地備案信息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6.區鎮(街道)完成用地備案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材料匯交至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備案材料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備案信息錄入全省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備案系統。
7.農戶自建用地面積較小的種植養殖設施,在符合選址要求且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前提下,可由區鎮(街道)組織調查摸底,實行臺賬管理,不納入上圖入庫范圍。區鎮(街道)應落實耕地進出平衡,按照《耕地“大占補”實施意見》(張資規發〔2024〕82號)要求,將耕地進出平衡方案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土地復墾費用繳納
設施農業經營者在繳納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復墾費用時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選擇一次性繳納、分期預存、銀行保函、政府承諾等四種方式。
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在協議簽訂時預存不少于20%的土地復墾費用,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計劃進行預存,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一年預存完畢。
預存復墾費用可以用同等金額的銀行保函替代,在設施農業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時,由擔保銀行代其支付土地復墾費用。
設施農業經營者確實存在經營困難無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用的,經農業農村部門審查項目建設確屬必要的,區鎮(街道)可不再收取土地復墾費用,由區鎮(街道)承諾兜底,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到期后,區鎮(街道)代為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五、設施農業用地到期復墾
除土地被依法征收外,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到期不再續辦的,區鎮(街道)應督促設施農業經營者在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并會同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驗收。驗收通過后,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納入國土變更調查,并更新全省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備案系統內信息。設施農業經營者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復墾,相關復墾費用從土地復墾費用中列支,費用不足的由原批準備案的區鎮(街道)補足。
六、落實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責任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備案、使用、土地復墾監督和土地利用年度變更工作,將設施農業用地納入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和實時監管范圍,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的、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違法用地進行查處。
對擅自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的,由區鎮(街道)責成設施農業經營者予以糾正整改。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對設施農業建設和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并協同財政部門對涉及農業補助資金進行調查和依法追回。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5日。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材料清單和模板
張家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張家港市農業農村局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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