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相關部門,有關保險公司:
為了加強張家港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服務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現將《張家港市市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張家港市財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張家港市市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張家港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服務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農業保險條例》等規定,按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21〕130號)《江蘇省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蘇財規〔2022〕6號)《蘇州市市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蘇財規〔2023〕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是指張家港市級及以上財政對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以下簡稱農戶)提供的補貼。
本辦法所稱承保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專款專用、使用合規、管理規范、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牽頭全市農業保險工作,制定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落實市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指導開展績效管理,加強資金監督檢查;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承保機構遴選,開展農業保險服務評價、考核。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職責:參與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政策制定;為承保機構提供承保標的核查、損失查勘、理賠服務等技術支持;發揮部門組織體系和專業技術優勢,協調引導農戶有序投保,指導農戶及時做好災害預防工作;協調處理重大災害定損理賠和矛盾調解工作。
第六條 保險監管部門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國家金融監管政策制度,指導保險公司建立完善農業保險服務體系;指導保險公司建立健全農業保險服務規范;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根據授權對承保公司承保、理賠、財務等合規性進行檢查監督;支持農業保險創新、保險條款、費率開發和備案工作,不斷完善農業保險產品體系。
第七條 氣象部門主要職責:健全農業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氣象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推動氣象信息融入農業生產全過程,助力農業保險發揮防災、減損和損失補償作用;健全氣象支持農業保險工作機制,為農業保險理賠提供科學依據;研究、創新氣象支持農業保險科技手段,完善氣象預報預警、防災減損措施;支持承保公司開發氣象指數新險種,協助承保公司做好承保、理賠、風險減量服務;探索農業保險大災預防服務方式。
第八條 其他部門主要職責:根據部門職能和相關業務工作,落實農業保險支持舉措,協同推進農業保險發展。
第三章 資金支持范圍
第九條 財政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品種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和事關群眾生活的重要農產品、地方特色優勢農產品、農業設施、農業機械等,以及根據國家、省、蘇州市有關規定或決策部署確定的其他品種。
第十條 對中央、省、蘇州市級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補貼品種,在自主自愿開展投保并符合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市級財政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保費補貼:
(一)對水稻、小麥種植保險、完全成本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為: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比例35%,省級財政保費補貼比例30%,蘇州市級財政和張家港市財政保費補貼比例各為10%;
(二)對能繁母豬、奶牛保險補貼保費20%,育肥豬保險補貼保費15%;
(三)對農業機械保險補貼保費40%;
(四)其他保險保費補貼按照國家、省、蘇州市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保費補貼的撥付按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保費補貼專款專用,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 承保機構應加強對承保標的的核驗,對承保理賠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確保理賠結果確認、保費補貼申請等環節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在此基礎上,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保險監管等部門履行審核職責。財政部門在收到承保機構撥付保費補貼的申請后,原則上在一個季度內完成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不得拖欠。
第十三條 承保機構申請撥付保費補貼時,應提供對應業務的保單級數據,相關保單級數據應做到可核驗、可追溯、可追責。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圍繞中央、省、蘇州市下達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強化對政策實施、預算編制、補貼撥付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的動態監控。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加強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的運用,作為加強補貼管理、調整補貼政策、完善承保機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領或者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費或者財政保費補貼;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方式。
第十八條 農戶、承保機構等騙取或者違反規定使用保費補貼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其騙取、違反規定使用的有關資金,依法給予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中央、省、蘇州市農業保險政策出現重大調整的,執行中央、省、蘇州市有關規定,張家港市政策及時做好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其他有關張家港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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