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的流通領域車用油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工作,抽樣產品包括:車用汽油、車用柴油。本細則內容包括適用范圍、檢驗檢測依據、抽樣、檢驗檢測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等內容。
2.檢驗檢測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 17930-2016 《車用汽油》
GB 19147-2016 《車用柴油》
GB/T 261 《閃點的測定賓斯基-馬丁閉口杯》
GB/T 265 《石油產品運動粘度測定法和動力粘度計算法》
GB/T 259 《石油產品水溶性酸及堿測定法》
GB/T 510 《石油產品凝點測定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體石油產品密度實驗室測定法(密度計法)》
NB/SH/T 0164 《石油產品包裝、貯運及交貨驗收規則》
NB/SH/T 0248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濾點測定法》
NB/SH/T 0174 《石油產品和烴類溶劑中硫醇和其他硫化物的檢驗博士試驗法》
GB/T 4756 《石油液體手工取樣法》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經備案的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抽樣
本次抽樣為同一銷售者銷售的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油品。
取樣方法執行GB/T 4756。抽樣時應采用隨機的方式選擇抽樣地點,在經營者銷售的汽油、柴油產品中抽取所需樣品,避免特意抽取特定加油站的油品。
抽取至少2L的樣本,其中1份為檢驗樣品,1份為備用樣品,盛裝在合適的容器中。盛裝石油產品所用的容器,必須完整、清潔、不漏、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
對抽取的樣品,在封條上分別注明“檢驗樣品”與“備用樣品”,當場對樣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封條上至少要有產品名稱以及牌號、抽樣日期、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代表簽字以及抽樣單位等相關信息。
抽取的樣品按運輸條件包裝好,由抽樣小組通過合適的途徑送達檢驗機構,運輸時嚴防雨淋、日曬、受潮。裝卸時輕搬輕放,嚴禁擲拋。
備用樣品應該貯存在陰涼、干燥、安全、避光處,在整個保存期間應保證簽封完整無損。
4.檢驗檢測要求
產品標示執行的標準或產品明示指標劣于相關強制性標準的,以相關強制性標準作為依據;被抽樣產品未能提供有效企業標準的,按相關國家或行業推薦性標準進行判定。
表1 檢驗項目及不合格類別的劃分指標
|
商品名稱 |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強制性 |
重要項 |
較重要項 |
|
車用汽油 |
1 |
餾程 |
GB 17930 《車用汽油》 |
● |
|
● |
|
2 |
硫含量 |
● |
● |
|
||
|
3 |
水溶性酸或堿 |
● |
|
● |
||
|
車用柴油 |
1 |
硫含量 |
GB 19147 《車用柴油》 |
● |
● |
|
|
2 |
運動黏度 |
● |
|
● |
||
|
3 |
凝點 |
● |
|
● |
||
|
4 |
餾程 |
● |
|
● |
||
|
5 |
閉口閃點 |
● |
● |
|
5.判定原則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同時向任務下達部門匯報。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檢驗項目嚴格按照標準中規定檢驗方法,若標準中具有不同的檢驗方法,應優先采用仲裁法。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無論是重要項或較重要項),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按照《江蘇省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要求使用檢驗檢測報告結論用語。
6.異議處理
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被抽樣單位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蘇公網安備 320582020101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