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羽絨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款式、同一顏色和同一花型的同一批次的產品。
流通領域抽樣:購買樣品,索取發票等購樣憑據留證。抽樣數量:2條,其中檢驗樣品1條,備份樣品1條,實體店抽樣備份樣品封存于實體店,電商平臺抽樣備份樣品封存于檢驗機構。
2.2樣品運輸與保存
樣品應由抽樣人員進行封樣,并對封好樣的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實體店購樣由抽樣人員按要求帶回檢驗樣品,不得寄送。
3.檢驗依據
3.1本次監督抽查檢驗依據如下:
GB 18401-2010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GB/T 29862-2013 《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
QB/T 1193-2012 《羽絨羽毛被》
QB/T 1193-2023 《羽絨羽毛被》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等
3.2檢驗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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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驗檢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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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醛含量(被殼、膽布) |
GB 18401 相應產品標準 |
GB/T 29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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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H值(被殼、膽布、填充物) |
GB/T 7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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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被殼、膽布) |
GB/T 17592 GB/T 23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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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耐皂洗色牢度(被殼) |
GB/T 3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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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耐水色牢度(被殼) |
GB/T 5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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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耐酸汗漬色牢度(被殼) |
GB/T 3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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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耐堿汗漬色牢度(被殼) |
GB/T 3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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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耐摩擦色牢度(被殼) |
GB/T 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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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纖維含量(被殼、膽布) |
GB/T 29862 相應產品標準 |
GB/T 2910 FZ/T 01057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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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絨子含量 |
相應產品標準 |
GB/T 17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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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鵝絨中的鴨毛絨含量 |
相應產品標準 |
GB/T 17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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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填充物質量偏差率 |
相應產品標準 |
QB/T 1193 |
|
13 |
APEO |
相應產品標準 |
QB/T 1193 |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4.2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4.3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4.4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4.5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4.6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異議處理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5.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電子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證明原結論。
5.2對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按照監督抽查方案對檢驗樣品或者備份樣品進行復檢并出具報告。
5.3對產品標準及有關規定明確不予復檢的,予以說明。
5.4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提出處理建議。
5.5不進行復檢的情況:甲醛含量保留檢測視頻記錄,不予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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