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的化肥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內容包括適用范圍、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和項目、判定原則和異議處理。
2.抽樣方法
2.1抽樣要求
所抽樣品為生產企業銷售或市場上銷售獨立包裝或散裝的標明合格的產品。要求經銷單位提供進貨發票及營業執照,并加以記錄。
2.2抽樣數量
在生產企業或銷售實體店抽樣,隨機抽取2組樣品,均需購買。其中,第1組,用于檢驗機構檢驗檢測樣品;第2組,用于檢驗機構復檢備份樣品。摻混肥料抽取的總樣本量不得少于4kg、其他產品抽取的總樣本量不得少于2kg。
2.3抽樣應注意的問題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存檔,填寫樣品接收情況單。
抽樣人員對所抽樣品的性質進行了解,避免在抽樣和運輸過程中的風險。抽樣實施前,必須對所有抽樣人員進行對所涉及產品的性質和抽樣方法培訓。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記錄信息,并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被抽樣產品的標識、庫存數量、抽樣過程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
注:在本方案的規定中,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檢驗結果進行復檢所采用的樣品,應是抽取的檢驗樣品,不能采用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是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采用的備用樣品。
2.4樣品處置
樣本的縮分:將份樣混合在一起構成集樣,將集樣迅速混合均勻,用縮分器或四分法縮分至約2kg(或4kg),分裝于2個潔凈、干燥的密封的塑料袋中。
封樣要求:抽取的樣品應當場封樣,有承檢單位抽樣人員、被抽樣經營主體簽字確認,每款產品的2個樣品分別封樣。承檢機構應采取防拆封措施,以防止樣品被調換。
對抽取的樣品,在封條上分別注明“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當場對樣品塑料袋密封,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封條上至少要有產品名稱、抽樣日期、抽樣人和被抽查企業代表簽字以及抽樣單位等相關信息。
抽取的樣品在按運輸條件包裝好,由抽樣小組通過合適的途徑送達檢驗機構,運輸時嚴防雨淋、日曬、受潮、裝卸時輕搬輕放,嚴禁擲拋。
在市場上抽檢,檢驗機構應按經銷企業提供的信息填寫抽樣單,讓經銷企業簽字蓋章。條件具備時,經銷企業還要提供所抽樣品的生產企業信息并蓋章確認。
備用樣品應該貯存在陰涼、干燥、安全、避光處,在整個保存期間應保證簽封完整無損。
2.5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對于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等信息,需要被抽企業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并經企業確認。
本細則中化肥產品是指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摻混肥料(BB肥)等。
3.檢驗依據和項目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摻混肥料(BB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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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驗方法標準 |
重要程度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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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項 |
較重要項 |
次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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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單一養分 |
GB/T 15063或 GB/T 21633 |
推薦性 |
產品標準規定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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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總養分 |
推薦性 |
產品標準規定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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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
推薦性 |
產品標準規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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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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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氯離子含量 |
推薦性 |
產品標準規定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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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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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過程中遇到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當一個檢驗項目有多個檢測方法時,出現可疑結果或不合格結果(記載有異議)時,應以產品標準中規定方法的測定結果為準。
4.判定原則
4.1依據標準
GB/T 15063-2020 《復混肥料》
GB/T 21633-2020 《摻混肥料》
GB/T 8572 《復混肥料中總氮含量測定蒸餾后滴定法》
GB/T 8573 《復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測定》
GB/T 8574 《復混肥料中鉀含量測定四苯硼酸鉀重量法》
GB/T 8576 《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真空烘箱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4.2判定原則
4.2.1經檢驗,所檢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所檢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重要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次要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4.2.2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4.2.3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4.2.4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4.2.5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4.2.6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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