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聚乙烯(PE)管材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類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生產領域采樣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相同規格型號、相同生產日期的聚乙烯(PE管材),樣品數量1m×10根,其中備樣1m×5根。
2.2抽樣要求
抽樣工作由抽樣機構不少于2名抽樣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所采樣品應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所有樣品(包括檢樣和備樣)應為同一批次。一經采樣,立即封樣,任何人不得調換。采樣過程拍照留證。
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樣和備樣應分別加貼相應標識。
3.檢驗依據
表1 聚乙烯(PE)管材檢驗項目
|
序號 |
檢驗檢測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驗檢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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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均外徑 |
GB/T 13663.2-2018 |
GB/T 8806-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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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稱壁厚 |
GB/T 13663.2-2018 |
GB/T 8806-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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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氧化誘導時間 |
GB/T 13663.2-2018 |
GB/T 19466.6-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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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灰分 |
GB/T 13663.2-2018 |
GB/T 9345.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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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斷裂伸長率 |
GB/T 13663.2-2018 |
GB/T 8804.1-2003 GB/T 8804.3-2003 |
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
GB/T 13663.2-2018 《給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統第2部分:管材》
4.2判定原則
4.2.1檢驗結果符合表1全部內容規定的,則認為該產品為合格品。
4.2.2檢驗結果若有一項不符合表1內容的,則從原批次中隨機抽取雙倍樣品對該項進行復檢,若復檢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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