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單位:張家港市數據局
被告知人:張家港市楊舍鎮謐境足道店(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0582MAEFL9F43E)、經營者徐小強、原經營者張洋及利害關系人
2026年4月21日,我局收到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簡稱“市監局”)來函稱張家港市楊舍鎮謐境足道店(個體工商戶)(簡稱“足道店”)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被市監局依法立案調查,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尚未結案期間,該足道店申請辦理了經營者變更登記。
根據市監局來函中案件辦理材料,現查明:市監局于2026年2月7日因足道店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對其立案調查;2026年3月23日,市監局擬制《行政處罰告知書》,于2026年3月30日送達足道店。足道店于2026年4月1日變更登記中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承諾書(試行)》第2條“……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等情形,”與事實不符,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經營者變更登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五)未被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罰款等行政處罰已經執行完畢;”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張家港市數據局擬撤銷張家港市楊舍鎮謐境足道店(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變更登記(2026年4月1日)。
對上述告知事項,被告知人有權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內到張家港市數據局進行陳述和申辯,被告知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聽證的可以向張家港市數據局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張家港市數據局將依法撤銷張家港市楊舍鎮謐境足道店(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變更登記(2026年4月1日)。
聯系人:周鵬;聯系方式:0512-58693916。
張家港市數據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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